一起很小的拆迁纠纷,因缺乏公平公正的补偿标准评估机制,令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69岁的退休教师罗良仲身陷8场官司。“我想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却不知道这场‘程序游戏’还要玩多久。”罗良仲很无奈。
祸起补偿标准
1999年,绵竹市锦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湘公司)取得了梓潼县新兴街口商住楼开发工程。该工程涉及的文昌镇新南街13户被拆迁人中,包括67-69号房的罗良仲兄弟。
罗良仲告诉记者,1999年9月底,县拆迁办干部程勇找到他,说受开发商委托来商谈拆迁补偿事宜。程勇出示的《梓潼县房屋统拆统迁办公室关于公布新南街、新兴街口片区拆迁房屋补偿时价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了县拆迁办制定的拆迁标准:“买断产权(即作价补偿)500元-650元/平方米,就地还房(即产权调换)找补结构差价每平方米营业口面3300元”;如果被拆迁户不接受协议,就属于“阻挠旧城改造”。
但罗良仲认为,根据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他有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该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非住宅用房,等面积部分按照完全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而建设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释义中将房屋结构差价定义为“不同建筑不同房屋结构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但县拆迁办的《通知》只公布“兑换产权重置价”,不公布新房基本造价和新房商品价,无法计算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价格;且又规定了一个无根无据的营业口面结构差价3300元/平方米,“违反了国务院78号令的有关规定”。
因此,罗良仲要求适用管辖梓潼县的绵阳市的有关补偿标准。根据绵阳市房管局110号文件《关于公布1999年度绵阳城区拆迁安置房屋结算时价的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等面积他只需向开发商找补375.16元/平方米,超面积参照商品房价911.78元/平方米。
由于双方的主张相差太远,无法达成补偿协议,1999年12月6日,县拆迁办强制发布梓拆办裁字(1999)11号裁决。根据该裁决,罗良仲的房屋产权调换,私房测算为70.48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补偿;锦湘公司还建房屋测算为104.4平方米,市场价为5000元/平方米,等面积内享受市场价下浮15%,超面积37.5平方米按市场价计算。因此,罗良仲应向锦湘公司找补差价422878元。
“简直是在抢钱——拆了我的房,还要抢我的钱!”罗良仲非常愤怒。
1999年12月,罗良仲以上述裁决违反了国务院78号令为由,将县拆迁办和锦湘公司告上法庭。2000年3月,梓潼县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该裁决“未对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等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故判罗良仲胜诉,撤销了县拆迁办的裁决。
律师点评:拆迁办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根据国务院78号令,拆迁主管部门不能代理任何商业目的的拆迁谈判。其次,县级政府是无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因此梓潼县拆迁办的《通知》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罗良仲要求适用绵阳市房管局的补偿标准是合理合法的。
“逼签”补偿协议
县拆迁办的裁决被法院撤销后,锦湘公司只好继续和罗良仲谈判。
2000年3月,梓潼县房管局和建委成立光大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负责拆迁谈判,原拆迁办副主任赵仕光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锦湘公司梓潼项目经理周正武随即将拆迁补偿谈判委托给光大公司。同时,梓潼县还成立了由人大、法院及公安、城建等部门组成的拆迁综合办公室,其成员包括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房管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国土局局长等,协助拆迁公司加快旧城改造的步伐。
根据罗良仲和拆迁办向梓潼县法院提供的“拆迁座谈记录”,从2000年3月24日—4月6日,拆迁综合办公室、拆迁办、锦湘公司先后8次找罗仲良兄弟座谈。上述政府机构和开发商在谈判中坚持以县拆迁办的《通知》为标准,“最多在33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下浮几百元”。
罗良仲向锦湘公司提出,愿意参照该县另一开发商找补125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但遭拒绝。
在座谈中,“他们多次对我威逼利诱。”罗良仲告诉记者。在“拆迁座谈记录”中,记者也看到了这样的“记录”:
2000年3月24日,拆迁办副主任赵仕光对罗良仲说:“超过星期一这个期限,你就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政策,如实在谈不拢,我们只有强拆。”
3月29日,县房管局局长“威胁”罗良仲兄弟:“如果还达不成协议,到时就请你们理解了。”
4月5日,赵仕光“劝”罗良仲:“前几天县政府给我们下达了硬任务,对钉子户要强制拆除。所以还请你支持我们的工作,不要当钉子户。”
拆迁办的“强拆”威胁是有依据的。根据国务院78号令第15条,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000年4月,罗良仲被迫和锦湘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房屋补偿方式为产权兑换,等面积74.89平方米找补2500元/平方米,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平方米。罗良仲总计需向锦湘公司找补房款199765元。锦湘公司的综合楼修建到二楼时,罗需向其支付20%的房款,土建工程完工初验再支付30%,最后交付钥匙时支付剩余的50%。
在这场拆迁纠纷中,本不能代理商业拆迁谈判的县拆迁办为何如此热衷于替开发商出面谈判呢?记者在掌握的材料中发现了这样的细节:《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拆迁人委托代办拆迁的,由县拆迁办收取拆迁安置总额4.5%的代办费”。
律师点评:在补偿协议中,房屋还没建好就制定补偿价格,对于被拆迁人是显失公平的——没建好的房子怎么评估价格?万一烂尾了怎么办?而在还没交楼前就要求被拆迁人支付房款,更是显失公平的。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拆迁补偿标准应在房屋建完后再进行评估,而且,等面积不补款,超面积按市场价执行。
打官司“屡败屡战”
罗良仲不甘心接受这个违心的“霸王协议”。2000年7月,他以拆迁协议“价格违法”为由,向梓潼县法院起诉锦湘公司。起诉书说,协议中“等面积找补结构差价2500元/平方米,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平方米”的内容违反了国务院78号令和绵阳市房管局110号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并要求确认“等面积部分找补375.16元/平方米,超面积按911.78元/平方米”。
在庭审中,锦湘公司辩称,和罗良仲签订的协议,依据的是县拆迁办的《通知》;在未依法宣布该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前,该文件必须执行。
罗良仲则说:“县拆迁办受开发商雇请,违法代办拆迁;后来又加上县拆迁综合办公室支持、参与座谈,官方成了开发商代理人,共同向我施加强大压力,迫使我接受开发商的价格。”
但县法院未采信罗良仲“欺诈胁迫”的证据,一法官甚至对他说:“只要签字时没有人拿着刀架在你脖子上,没有用枪逼在你胸口,没有拉着你的手签,是你自己签的字,就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2000年12月,县法院以“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由,判罗良仲败诉。
一审败诉后,罗良仲上诉至绵阳市中院。中院受理后,要求锦湘公司提交建房决算价,以计算重置价格结构差,但遭拒绝。2001年7月,绵阳中院以“由于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决算,房屋造价现无法确定”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其后,绵阳中院又继续催促锦湘公司尽快决算,但仍被对方拒绝。
2002年3月,绵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驳回罗良仲的上诉。
2002年12月,罗良仲以二审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为由向绵阳市中院申请重审,被驳回。
2003年4月,罗良仲赶赴成都,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接待他的张玲法官表示,“3个月内回复”。
在罗良仲一次又一次地向各级法院起诉,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锦湘公司反以他迟迟不按合同支付找补房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两审均判锦湘公司胜诉后,2003年8月,梓潼县法院从罗良仲的银行账户中强制划走181345元给了锦湘公司。
律师点评:罗良仲主张权利的方式在技术上有失误:他应该以2500元/平方米的找补差价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而不是起诉价格违法。因为法律上不存在“价格违法”的说法。另外,二审中止诉讼后,绵阳市中院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176条的规定。
截至记者发稿前,四川省高院还没有给罗良仲回复。
“看来是凶多吉少了,”罗良仲对记者说,“我相信法律,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个程序怎么就这么难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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