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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擅自加价 购房者有权按原认购价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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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8日13:37 房地产时报 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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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两年前,我与某开发商签署了一份《房屋认购书》。当时双方约定,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6200 元。房屋面积也作了约定。签约当日,我交了3万元定金。上周,我接到开发商通知,说预售许可证出来了,要求我在10日内去签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认购价要调高为每平方米6500 元,而且面积多出来的部分要按更高的市场价补交房款。对开发商的做法,当时我未置可否。后来我了解到,涉及这种情况的总共有一百多户。来信请问,开发商是否有权单方面提高当初说好的认购价格?我该怎么办?市民张小姐张小姐: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笔者认为开发商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你有权要求按照原认购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理由如下:你两年前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屋认购书》,已经就房屋单价作出了明确约定。虽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许可证出来前不得提前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全部无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或者预售合同都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取得的,可以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因此,只要开发商如今已经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与开发商之间当初签署的《房屋认购书》就是有效的,对开发商和你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 至于开发商提出的多出面积房款补交方式,笔者认为,如果你们在《房屋认购书》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多出面积也应该按照《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房屋单价,即原认购价补交房款。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提前认购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容易发生纠纷。聘请房产专业人士帮助把关,利于购房者防范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万一因此发生纠纷,购房者需注意保留证据,并掌握相关处理技巧。 关键字:开发商,预售许可证,加价,购房者,原认购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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