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频道-> 置业宝典
蓝印户口久拖未办 业主索赔未获支持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4年10月18日13:41 房地产时报 方军 严剑漪

  当初买房,看中的是“能办理一份蓝印户口”的优惠政策。孰料,两年后房产证到手了,蓝印户口却不翼而飞。对此,业主朱女士以房产商拖延办理登记造成她失去申报蓝印户口的机会和权利为由,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她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1 年4月,内地来沪的朱女士看到浦东某楼盘的广告,称买房可附带申领一个上海蓝印户口,便买下一套商品房。翌年1月,她向在售楼处办公的小区物业公司交了1000 元蓝印户口办证费,拿到确认书后,便放心回家静候房产证及蓝印户口。
  两个月后,上海市政府颁布规定,宣布自2002 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蓝印户口,同时对2002 年4月1日前符合规定的购房申办者明确了申请蓝印户口登记的最后期限。对这一切,朱女士浑然不知。
  2003 年6月,朱女士如期拿到房产证,但蓝印户口却始终杳无音信。心生疑窦的朱女士不安起来。在所在地的蓝印办得知,由于超过规定期限,她的蓝印户口已不能再办理。
  庭审中,朱女士称,物业公司作为房产商的代理人,收取了蓝印户口代办费却不及时办理,使她错过了申办蓝印户口的机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房产商负责。朱女士要求房产商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律师费5000 元。房产商辩称,他们与朱女士之间从未对办理蓝印户口进行过书面或口头约定,也没有委托过任何单位为朱女士申办蓝印户口。朱女士以物业公司在售楼处办公就推定房产商与物业间有委托关系,是没有依据的。为降低朱女士的损失,他们曾协助她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蓝印户口,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承认存在过失。房产商称,事实上是朱女士自己拿了确认表后一直未去办理蓝印户口。在法庭质证中,朱女士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房产商与物业间存在委托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预售合同未约定由房产商代朱女士申报蓝印户口,朱女士也没能证明房产商有代为申报蓝印户口的承诺。根据市府当时颁发的规定,“蓝印户口申办人”为购房者而非房产商。据此,房产商对朱女士蓝印户口的申报既无约定义务,也无法定义务。朱女士主张物业与房产商间有委托关系,但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确认。鉴于蓝印户口是政府当时推出的一项优惠政策,没有市场对价,朱女士提出的6万元赔偿数额,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对朱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字:蓝印户口,业主,诉讼,索赔,房产商


房产新闻检索
 标题关键字
新闻类型: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相关新闻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擅自加价 购房者有权按原...
理财的真谛是驾驭 数字理财中的“数字定律...
新上海人的三套“破”房子
公积金冲还贷款哪种方式适合您
修复新房难言逾期 金老太告房产公司违约被...
堂哥代领房款归自己 堂弟诉请法院归还获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