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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底楼,送院子”未兑现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4年10月18日13:42 房地产时报 徐丛林

  案情
  去年3月,周女士在闵行区买了套底楼商品房。开发商承诺“买底楼,送院子”。双方在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中对此作了约定。交房时,周女士发现她家并没有院子。由于当时是看中买底楼带院子才决定买房的,于是,周女士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及补充条款真实有效。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没有院子,与合同约定不符,显属违约。对开发商辩称院子是赠送性质,周女士不得强行要求其履行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院子是房屋向外延伸的组成部分,有无院子对房屋的整体品质、价格均有一定影响,且开发商无权随意取消已承诺的赠送行为。基于以上考虑,法院判决开发商对周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开发商售楼时承诺送院子、送露台,交房时无法兑现的情况屡有发生。在实践中,大多只是口头承诺,双方死无对证;有的承诺只在楼书、广告中标明,法律上仅属于要约邀请,对开发商并不具有约束力;像周女士那样在预售合同中写明送院子的为数不多。
  本案中,开发商违约毫无疑问,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赔偿标准?院子单价是按预售合同中的房价推算,还是按市值评估计算?在性质上,院子是按照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对待?院子的面积如何确定?
  案件受理后,笔者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房屋所在地块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进行了调查,并参照周边小区最相类似的院子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赔偿标准。对于赔偿数额,由于既无明文规定,也没有典型判例可供参考,无论法院作出给予周女士多少数额的经济赔偿,实际上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关键字:开发商,赔偿,赠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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