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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房产交易常识 老年人,买房请找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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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1日11:34 解放日报 陈海杰 邢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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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何注意维权?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手头有这样两个案例,就是反映某些人利用老年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弱点,侵害老年人在房屋所有权、居住权方面的权利。 案例一:家住本市闸北区老北站附近的黄老伯,平时将其身份证、房产证等交给媳妇保管,2002年10月发现产权人变成了儿媳,并且他的儿子、儿媳凭着已变更的产权证要求他和老伴迁出。黄老伯百思不得其解,明明产权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怎么会变成儿媳呢?黄老伯一怒之下,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该房屋归其所有。然而,由于黄老伯仅凭手中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依据不够充分,故法院对其请求难以支持。现在黄老伯只能走上漫长的维权之路。 案例二:上世纪80年代初退休的张大妈一人独居在本市某区一室户内,去年,张大妈的儿子在市中心区域购买了一套三房二厅的房子,张大妈准备将原来房子卖掉住到儿子处,便托认识的房屋中介从业人员史女士帮助卖房。史女士拿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申请书》等一大摞材料告诉张大妈,她愿意拿出28万元买下张大妈的房子,一切手续由她来办。张大妈在史女士的指导下在其送来的材料上一一签字,并将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交给了史女士。一个星期后史女士将房款交给了张大妈。没想到两个月后张大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史女士告张大妈违约,要求张大妈支付违约金56000元。原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上有一款是:张大妈在2003年11月前如没有将该房原来所有的户籍全部迁出以及没将该房屋交付史女士进行验收交割,应按已收款的20%向史女士支付违约金。但据张大妈回忆,在签材料合同时对其内容根本没有看,所以,合同具体内容她也根本不知道。现在张大妈叫苦不迭,却为时已晚。 笔者以为,买房确实是件极为复杂的事情,对老年人来说,要想维权的确不易。为此,律师建议老年人在房屋买卖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了解房产交易中的一些常识,特别要了解国家为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些特殊措施。如《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的承办人员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而房地局和民政局在200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房地产管理中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房地产部门或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将征求意见的日期、地点、方式和结果作好书面记载,作为办理手续的附件。提供‘一门式’服务的,在当面征求老年人意见时,还须查验老年人的身份证件。涉及多部门(单位)的,由办理手续的第一程序部门(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征求老年人的意见,并作好书面记载。”了解了这些规范性文件后,老年人的自身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要看清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和细节,切不可因为怕麻烦而走过场,要知道一旦违约就有可能找来不必要的麻烦。像张大妈这个案子要胜诉就非常困难了。另外,老年人在购房时,最好聘请专业人士作顾问,一方面可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这些前期费用与日后的律师费、诉讼费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 (作者系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字:房地产,交易,常识 ,合同,条款,细节,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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