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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伙同开发商卖无证房 为利勾结也为利诉讼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4年10月22日10:43 青年报 朱勇

  律师指出双方都有违规行为,就看法院判决时如何取舍

    张先生把住了6年但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准备卖给俞女士,双方书面签了约。接着,张先生又和当初卖这套房给自己的房产公司办理了退房手续。房产公司拿回该房后以期房名义,与俞女士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料在履行协议中,三方起了纠纷打起了官司。10月20日,市二中院开庭二审此案。

    审理中,原告张先生称:当时三方所签的协议均是虚假的,目的在于偷税漏税。

    房产界业内人士指出,当初业主和房产商为了各自的利益,联手做起了违规之事。要杜绝此类现象,关键要靠加强立法以及业主和开发商诚信的提高。

    1996年10月7日,某银行职员张先生从上海一房产开发公司处购买了一套位于本市松花江路某号的商品房。1998年5月,张先生搬进该房入住。但由于房产公司未办出大产证,所以张先生至今未取得房权证。

    今年3月2日,张先生欲将该房屋卖给俞女士,两人写下了《购房协议书》。次日,张先生又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退房协议书。同日,俞女士则与该公司签订了松花江路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整个过程,俞女士一直没有露面,都由张先生的朋友黄先生代理完成。

    3月4日,俞女士一方向张先生交付了33万元房款。但在7月20日,俞女士欲付清剩余款276000元,突遭张先生拒绝。此后,俞女士多次要求张先生交房。不料,张先生却一纸诉状将俞女士、黄先生和房产开发公司三方告上杨浦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先前一系列的退房购房协议全都无效。

    杨浦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所有协议均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现,应该有效,故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张先生因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二中院。

    在二审庭审中,张先生称,房屋已交付使用达6年之久,而且没有产证,现在房产开发公司却以期房出售明显违法。此外,黄先生提供的俞女士身份证件也是伪造的。陈述中,张先生说出了一句令人震惊的话,“我和俞女士以及房产开发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最初就是要掩盖二手房交易事实,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对此,俞女士、黄先生两被告显然难以认同。俞女士代理人陈晶律师表示,尽管有关俞女士的身份证明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系列退房购房协议的效力,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而黄先生坚持个人原有的观点———他在房屋买卖中也只是个介绍人而已,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房产开发公司则没有出席庭审。

    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对于此案,法律界人士自有说法。绍平律所郑绍平律师指出:张先生之举有违背诚实交易侵犯《合同法》的嫌疑,同时整个第二次房产的交易又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这两种性质的违规行为,就看法院判决时如何取舍,这将直接决定官司的结果。

  ■业内观点

    为利“勾结”也为利诉讼

    “综观这一案件,一开始是业主不善于维权,其实他是个受害者。可到后来,业主和房产商为了各自的利益,竟联手做起了知法违法之事。”房产专家中瑞市场研究公司副总经理朱峰如是说。朱峰认为,此案的违规违法之处有三。

    首先,房产开发公司在房屋出售后6年,竟仍然没有帮助业主办出房产证,这是明显违法的。而对此,张先生却选择了听之任之,放弃了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最佳机会。

    其次,张先生和房产开发公司竟将二手房当期房卖,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是带着一种侥幸的心态想获利。

    第三,张先生卖房后又反悔,可能是他看到了眼下房价还在上涨,他那时抛出的价格偏低了。为了保住房屋不给他人,所以他想利用房产商的违规行为通过诉讼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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