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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90天内办不出“小产证” 开发商将受处罚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4年9月13日13:57 房地产时报 杨柏国

  在预售商品房交房90日内,开发商要协助购房者办好权属登记手续,即俗称的“小产证”,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日前建设部公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令中规定的。针对新规定,法律专家建议市民购房时,在合同中最好选择产权交房的方式。
  修正令规定,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果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市目前采用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有两种交房方式供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选择。一种是实物交房方式,即开发商在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交房;另一种是产权交房,开发商在完成初始登记,即取得“大产证”后才能交房。据了解,如果是实物交房,开发商一般会给自己预留两个月的时间去办理“大产证”。在开发商拿到“大产证”后,购房者要拿到“小产证”,多数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给自己预留三个月的时间。专家指出,在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后,购房者与开发商最好在合同中选择产权交房方式,而且约定的交房时间和购房者拿到小产证时间相隔不要超过3个月。管理部门应及时提醒购房者,甚至有必要对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加以修改。
  修正令还增加了一些对违规预售处罚的规定。修改后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关键字:交房,小产证,开发商,处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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