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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审议通过 出租住房下月起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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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8:35 新闻晨报 秦红 钱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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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下月起公布并实施。 按规定,出租房屋者应当依法纳税。市政府发言人焦扬昨日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管理。但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该办法;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则适用该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集中办理纳税申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等手续,从而既减少登记环节,方便租赁当事人,又能全面提高居住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率,实现管理手段的信息化。 另外,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及时登记备案。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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