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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房需严防六大陷阱 别再为冤枉账买单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4年9月29日16:30 南方日报

  又到了看楼买楼的高峰期,对于大部分小业主而言,最痛苦的莫过于知道了交易中的某些不公正却无法改变。而更多的却是受了开发商的盘剥还不知道自己花了许多冤枉钱。记者请教专家,将开发商的盘剥伎俩归纳成以下六点,给准业主们提个醒。

  冤枉账单一:房贷险

  现在,广大市民购房大多采用的都是按揭贷款的方式,而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首先会向你递上一份《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单,这就是按揭贷款购房必然遇到的房贷险。保险单写明:房子若有损失,银行是第一受益人,购房者是第二受益人。而你必须为这份保单付钱。如果你拒绝填写,那么你也将被拒绝贷款。房子也就买不成了。

  冤枉账单二:按揭律师费

  时下的购房者,除了要交房价、税款以外,还要交总房价的2‰—3‰的按揭律师服务费,否则就意味着放弃购房。而这个“按揭律师”,说是受人(银行或发展商)委托,审查购房者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按揭律师费,购房者要掏。按照“谁出钱,为谁效力”的一般性原则,按揭律师本该为小业主服务。而实际情况是,按揭律师只按银行或开发商的“旨意”办事。

  冤枉账单三:二手房税费

  二手房交易处于活跃状态,其中存在许多投资性房产为了避税或退市或转出租的情况。那么到底谁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业内人士透露,在个税自理的成交中,不少卖房人把税费折算到房价中或在一年之内重新购房,享受退税政策。因此,买方才是个人所得税的最大承担者,而不是投资者本人。

  冤枉账单四: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出让金

  不少市民买房时会遇到土地使用年限已过去几年的情况。土地证调查结果显示,确实有很多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存在“缩水”情况。据了解,本着谁使用土地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原则,土地使用期限到的时候,使用者需向国土部门交纳出让金。许多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便影响到土地的使用年限,但他们又不再为土地交纳出让金。于是开发商“晒地皮”而损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转嫁到购买者的头上。

  冤枉账单五:豪华售楼部和奢华楼市宣传费用

  为了让自己的项目给购房者留下一个深刻的第一印象,设计新颖、装修独到的售楼部日渐成为楼市风景。有的开发商甚至不惜花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建一个临时售楼部。而这笔建设费用及维护成本等,最后都要摊到综合开发成本里去。另外,开发商还要做很多楼盘的宣传活动,如免费看楼会,这一切费用也将被算到综合开发成本里。购房者因此每平方米要多付上百元。因此,再豪华的售楼部,再热闹的看楼会,最终“买单”的人还是小业主。

  冤枉账单六:空置房物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里说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开发中主要是指开发商。而实际上,小业主们花了不少钱为别人供养“孩子”许久而不自知。在开发商不交空置房管理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只有从小区全体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中出,或者以小区经营性收入冲抵。在这个过程中,无疑就损害了小业主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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