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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最新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须集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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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日10:39 上海商报 朱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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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在昨天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最新出台的《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集中办理纳税申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等手续,从而既减少登记环节,方便租赁当事人,又能全面提高居住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率,实现管理手段的信息化。 这一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该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则适用该办法。按照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及时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与此同时,上海市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述政策的出台,对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对城市人口的有序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字: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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