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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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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4年9月6日14:26 房地产时报 詹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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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本市某新建小区的业主。我家旁边是开发商三年前搭建的作为临时售楼处的两间平房。如今,小区房子已经售完并全部交房了,可是临时售楼处不但没有拆掉,开发商反而将其租给了小区内一位业主。来信请问,开发商这样做行吗? 市民殷先生殷先生: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临时建筑是指临时建造使用,并在限期内要予以拆除的两层以下(含两层)的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建造前,建设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须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未申领许可证而擅自建造或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由城管部门负责拆除。对于取得《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其有效期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届时该建筑物必须拆除。即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所以,你所提到的售楼处若是临时建筑,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建设单位必须立即予以拆除。 此外,根据《上海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更不允许转让、交换、买卖或租赁,否则,有关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没收有关违法所得,并对建设单位最高可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关键字:业主,开发商,临时售楼处,上海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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