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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布最新修改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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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7日16:52 中华工商时报 陆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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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设部发布了最新修改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城市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位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新修改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四类进行处理。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关键字:房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安全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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