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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望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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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8日9:23 东方早报 谢婉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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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尚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阶段就引起市民的强烈反响,记者了解到,昨天许多市民已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有关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及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残疾证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重病住院、残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草案一经沪上各大媒体公布,立即受到各方关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草案目前仍在审批阶段,何时实施尚不清楚,但是许多市民昨天都到管理中心来询问此事,有一些甚至希望当天就提取住房公积金。
该人士称,沪公积金管理酝酿突破是为了更符合200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而目前沪上现用的公积金管理规定是1996年制订的,由于使用时间太长,其中有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出台的决定有所出入,此次草案的修订是为了使上海公积金管理制度更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也是出于对上海实际情况的考虑。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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