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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将出台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5年1月27日16:20 新京报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将出台,规定商品房住宅等要进行投保,受益人为购房者

  在1月22日“2005中国房地产发展峰会”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何星华透露,《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即将出台,其中,将要求建设方或施工方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承保,保险的受益人为购房者,承保期限为10年。在此期间一旦发生工程质量的问题,在经过权威机构认定后,将由保险公司先行负责维修,然后再由保险公司代为追查责任人。这一举措将解决目前一些项目出现工程质量,而业主又迟迟得不到赔付的问题。

  何星华还介绍,该办法规定,一些政府投资的工程,关乎社会利益的商场、剧院及商品住宅工程等都要进行投保。

关键字:建筑,质量,保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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