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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双方:出租房首先要符合安全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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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8日14:45 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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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互为对等的,陶先生提供的租赁房屋室内空气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含量及家具中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释放量均严重超标,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陶先生的出租行为构成了违约,陈小姐和梁小姐以租赁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符合于法律规定,涉及陶先生主张检测费用是否过高,不属本案所审查的范围,法院一审判决陶先生败诉。支持了租客诉请。 市民将自己多余的商品房,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客观上给部分市民或外来人员提供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但是,出租房屋不能急功近利,将刚刚装修完毕的簇新房屋租给他人,如同本案中的陶先生拥有的新房和家具甲醛严重超标,检测结果污染大大超出了国家允许范围,构成了对人体有损健康的侵害,闹出官司到法院,出租人是必须承担房屋缺陷的后果。 关键字:租赁合同,出租房,安全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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