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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洋房转让藏陷阱 小心中介骗取定金和贷款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5年10月9日14:34 新民晚报

    采用隐瞒真相或以虚假房产信息与他人签约,通过高评高贷从银行骗取房贷。9月30日,徐汇区法院的判决认定这种资本运作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康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刘必林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 0万元。 

    买房是假  集资是真

    2001年6月,刘必林看上安亭路上一处老洋房,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定金后,顺利获得了该房子的产证。刘必林承诺将洋房整体以508万元转让,下家王先生信以为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刘将这100万元定金占为己有。 

    2003年八九月间,在刘必林的主持下,康平公司推出了所谓的“630工程”。按照该“工程”的操作细则,公司业务员在市场上找到二手房,以个人名义收购,先支付少量定金,随后向银行按揭贷款时高评高贷,贷到几乎与房价接近的贷款。贷款成功后,并不支付给上家,而是收归公司。至案发,康平公司共收购房产十余套,涉及银行贷款上千万元,被非法骗取的被害人钱款达600余万元。这些款项主要用于康平公司违规经营、归还债务及日常开销等。据审计报告显示,截至案发,康平公司账面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仅为0.9万余元。 

    只有风险  没有利润

    庭审中,刘必林称自己和公司并没有故意欺诈。他表示,如果不是因为资金链出现断裂,他会及时归还所有欠款。而让员工以个人名义买房的行为,则是“将员工与公司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的改革尝试”。 

    法院认为,合法经营的高风险与违法经营的风险危机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建立在市场变化基础上,高风险与高利润同在,后者不受法律保护,从法的角度上讲,只有风险,没有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是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种客观标准。事实表明,康平房产及刘必林在合同签订之初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有明显的欺骗故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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