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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期房计价方式可约定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5年12月28日12:45 竞报 陈晓晨

  市工商局与市建委针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8个多月以来的具体情况,日前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修订后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两个局新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这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在第五条“计价方式”中,针对预售计价的实际情况,在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计价之外,又增加了双方可自行约定的方式。
  2.在第十一条“交付条件”中,为配合分户验收制度的实施,对2006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增加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有关内容,供双方当事人共同选用后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3.合同中对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随房屋一起转让为双方提供了约定选择的方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填写。

  4.在“前期物业服务”一条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按照年、半年、季度进行了提示性的约定。

  5.在“不可抗力”一条中,除了对免责内容做出规定外,还增加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的内容。

  6.为减少个别房地产企业利用补充协议添加不合理内容的情况,合同规定如果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示范文本规定为准。

  7.为增强合同附件内容的确定性,在合同附件中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做出了提示性列明。 


关键字:商品房,期房,合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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