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女士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但在看房后却“跳”过中介与卖家自行达成协议。原以为可省去一笔中介费的张女士,日前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去年4月17日,张女士与上海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与《定金协议》,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介绍购买浦东一套住房。双方约定:“房价为131万元,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2小时,张女士支付中介公司诚意金6000元。”双方还签订了《买受方看房确认书》,载明“张女士不得私下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否则张女士应按私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
此后,张女士与卖方都未在合同规定的4月20日之前到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不久,公司得知,张女士在4月30日以101万元的价款与卖家自行进行了房屋买卖。
由于张女士未支付居间服务费,中介公司认为张女士与卖家私下交易,违反了双方约定,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0100元。张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消失
张女士:与中介公司的合同有效期截止日为4月20日,但双方及卖方并未在该期限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失。自己与卖家是通过网上信息成交房屋买卖的,因此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私下交易行为违反约定
中介公司:《确认书》中明确张女士负有“不得私下与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的义务,否则应按私下成交购房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张女士曾在公司的陪同下看房,后也表示满意,但却迟迟未按约签订合同,私下与对方交易。其行为显然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可违背
法院: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中介公司为张女士提供了房源信息,并陪同其一起看房,此后还与其签订了《定金协议》、《看房确认书》等,但张女士却私下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显然已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字:买家 跳单 二手房 交易 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