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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贷新客户按月调息 对此变动各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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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5年4月5日8:35 上海青年报 王庆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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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果央行升息房贷利率在次年1月1日调整
●现在:若调息新客户的房贷将在随后的第二个月进行调整
3月17日央行宣布取消个人房贷优惠利率,但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记者昨天获悉,沪上已有银行不仅在利率水平上实行了自主定价,而且在计息方式上也充分采取了更为市场化的新规则。
昨天从上海银行获悉该行已开始对3月17日开始发放的新贷款客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同时,该行修改了新贷款客户的贷款合同。合同指出,当基准利率调整或利率浮动计划生效引起贷款执行利率变化时,其贷款利率将按月调整。
简单地说,即3月17日后获得房贷的客户,在今后如遇到央行再次调整基准利率(升息或者降息),这部分客户的房贷利率将会在随后的第二个月进行调整,而不是像目前央行所规定的在次年1月1日进行调整。
这就意味着,如果央行今年年内继续升息,该行的房贷新客户将接受连续上调的新贷款利率。
昨天了解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也采取了类似上海银行的随央行利率调整“即期”或者“次期”调整房贷利率的办法。对一部分在3月17日之前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但尚未发放贷款的客户,该行对这部分客户的贷款合同又增加了一份补充协议,即重新约定贷款利率、罚息标准和利率将随央行利率调整进行“次期调整”或“立即调整”。
这意味着这部分原来以5.31%为房贷利率的客户,将执行5.51%-6.12%的新利率,此外,如果央行今年再调息,这部分客户的房贷利率要么立即随之调整,要么在下月进行调整。
昨天采访还获悉,沪上国有银行普遍没有对客户计息调整时间有新的变化,依然执行央行此前发布的个人房贷利率“一年一调”。
焦点一
霸王条款还是合理规定?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房贷申请人普遍对银行3月17日后放款的客户实行新利率表示认同,但对未来调息不再依据央行过去“个人贷款利率调 整在次年1月1日变更”的政策表示怀疑,认为银行有关调息时间新规定有失公平原则,属于“霸王条款”。一位在3月初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但至今尚未得到贷款发放的借款人昨天对记者表示,他的贷款合同在3月17日前即已生效,现在银行又提出要有补充条款,不仅同时调升了他的贷款利率,而且要改变利率调整的方式,即不再按次年1月1日的利率调整方式,他认为这是银行单方面改变合同约定,顾客如果不同意这一条款,很可能导致其贷款不能顺利发放,属于“霸王条款”。
上海银行有关人士表示,并非“霸王条款”,客户与银行是平等的。她指出,因为利率是波动的,未来利率可能上调也可能下调,因此,如果未来利率下调,客户也很快会在第二个月即可享受到较低的新贷款利率。
焦点二
房贷是否等同普通商业贷款?
招行电话银行昨天表示,由于3月17日央行取消房贷优惠利率,个人房贷将视同普通商业贷款,因此,无论在贷款利率浮动上,以及利率浮动方式上都将采取普通商业贷款一致的做法。即期或者次期浮息符合央行政策。
而上海银行的做法也已明显将个人房贷等同于普通商业贷款加以管理。昨天上海银行有关人士介绍说,央行政策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按年、按季或者按月对其发放贷款计息利率进行调整。该行已将其计算机计结息系统统一设置为按月调整方式,因此,今年3月17日后发放的个人房贷,将来任何时候央行基础利率变化,该行计算机系统均将在次月自动重新按新利率计息。
上海银监会一位官员昨天表示,央行没有相关文件下发,商业银行如此调整计结息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但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新闻发言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行上海分行认可商业银行这一房贷利率调整的方式。
-各方说法
[同业公会]银行“不太高明”
上海银行同业公会有关人士:央行新政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对客户执行浮息政策,因此从理论上银行可以采取不一年一调的房贷利率计结息方式,但这一补充修改的条款措辞上“不太高明”。
[律师]客户可以不同意
上海徐威律师事务所徐威律师表示,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尤其是对已签订定贷款合同但未发放贷款的客户,这种补充协议要求是无理的。客户完全可以不同意。
[业内人士]这些条款非强制性
这是银行防范风险的做法。他认为,这些条款非强制性条款,客户完全可以与银行商榷,如果不愿接受这种方式,客户可以选择其他银行申请贷款。
关键字:房贷,调息,银行,焦点,利率,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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