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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妻子瞒着丈夫卖房 法院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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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7日14:9 房地产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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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钱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存款购置一套商品房,产权人为妻子钱某。2003 年起夫妻感情不睦,钱某搬出分居,2003 年底钱某起诉离婚,后又主动撤诉。2004 年6月钱某未经丈夫赵某同意,以低于市场价的房价将上述共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某。赵某直至李某上门要求其迁出房屋时才知房屋已被妻子钱某单方出售。为此,赵某将钱某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法庭审理中李某承认,对于所购房屋事先没有看过房。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虽仅登记于钱某名下,但赵某是实质上的共有人,钱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后,在未征得赵某同意的前提下将房屋出售给李某,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利,故判决钱某与李某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之所以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及缓引表见代理制度,是因为李某作为购房者对于所购买的房屋一无所知,事先根本未看过房,这是完全违反常理的。事实上,只要李某事先谨慎看房,就完全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另外法院查明,钱某将夫妻共有财产用以套现,这一行为实为借房屋买卖而达到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之目的,故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关键字:卖房,无效,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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