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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套洋房交易拖"尾巴" 原告违约金诉请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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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7日16:48 房地产时报 李鸿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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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4姐妹出售上海华山路上半套洋房,购房人刘小姐拖欠尾款5万元被告到法院。朱家除了要求给付5万元外,还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18.5 万元。近日,本市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小姐应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但违约金18.5 万元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2003 年11月25日,朱家4姐妹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刘小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归属于4姐妹名下的华山路某号半套洋房(共计建筑面积123.6 平方米)内4间房屋出售给对方,转让价款为18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分阶段付款方式。2004 年1月8日,刘小姐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将该房屋出租他人。同年3月,在当地居委会的协调下,刘小姐组织施工人员在系争房屋一层灶间砌墙分割完毕,但一直没有得到该洋房内灶间合用人的书面确认。于是刘小姐就没有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朱家4姐妹因此诉到法院,认为刘小姐明知该洋房实际使用状况才决定购买,现刘小姐也把该房屋出租取得收益,因而拖欠购房尾款毫无道理。 刘小姐则认为,朱家4姐妹在出售该洋房一半房屋产权时,隐瞒了灶间如何使用问题。承认有5万元还未支付,但自己手持朱家4姐妹所写的承诺,“待厨房合用人确认如何分割后支付。”尽管对合用厨房进行了分割,可还没有得到合用人的确认。刘强调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没有违约,不认可诉请。 法院认为,在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着系争厨房是共有公用的,刘小姐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了半套洋房,且厨房已作砌墙分割完毕。刘小姐也未提供朱家4姐妹在签约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该厨房的实际使用状况,那么刘小姐以此不付购买该房屋尾款5万元,抗辩继续拖延的条件和理由均不成立。法院同样认为,从刘小姐取得了半套洋房的房地产权证后,朱家4姐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遂作出了上述的一审判决。 关键字:洋房,交易,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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