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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长签字究竟代表谁? 甲醛超标责任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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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日14:43 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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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家住西安北郊的黄先生从陕西省林产品质检站拿到检测结果就傻了眼,他向林检站送检的木工板甲醛严重超标。现在,“装饰公司”已经把人全部撤走了,他不知该怎么办?
记者看到,黄先生所签的装修合同上没有装饰公司的公章,而随后记者给该公司打电话询问此事时,装饰公司张姓负责人否认有这样的事,而且表示对所签合同的人根本就不认识。
对此问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装修业主究竟与谁建立了装修合同关系,是“装饰公司”还是工长个人?在出现违约的情形时,应向谁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规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或生效,装修业主的签字自然代表自身,没有什么问题。可问题在于工长的签字是代表谁在签合同,如果装修业主能够有证据证明工长受“装饰公司”的授权委托签订合同或履行该合同的当事人是公司,例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甚至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那么装饰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理应承担合同的相关义务。反之,如果装修合同没有公司公章,也无法证明装修公司履行了合同,仅凭合同中出现的公司名称和经办人的个人签名,无法确定装修公司的合同当事人地位,当然在合同出现问题时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装修公司的责任。因此,这里只能认定是工长的个人行为而向其个人追究违约责任。
关键字:工长,签字,甲醛,超标,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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