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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提示购房登记有效:物权应当公示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5年8月3日15:49 新闻晚报 陈文蔚

  物权法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布,其中提到:物权应当公示。房屋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也就是说,即使你支付了房款,搬进了房屋,如果没有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进行房屋登记,那么这套房子仍然不属于你。
  房产交易中心的陈涧波副主任告诉笔者,上海自1996年3月份即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这一规定,而物权法草案关于房屋登记的规定更为精细,在登记制度、提供材料、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效力、预防登记等方面都提供了很详尽的条文,这样能更好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不过新规定前,上海市民以前买卖房屋进行的登记将仍然有效。
  谈及房屋买卖要登记公示,陈涧波副主任说:“这个规定非常必要。要让别人知道这套房屋有主了,就必须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确认房屋的归属,真正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他同时表示,尽管上海早就有登记制度,但是确实还存在有些开发商故意利用未登记房屋进行“一房二卖”的情况。
  笔者从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得知,今年初,刘小姐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屋,她与开发商从订立商品房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房款,到搬进这套房子,始终没有进行房屋登记过。
  经过亲友的提醒,刘小姐才知道开发商完全有权利把未登记的房子再卖给别人,她马上带着材料来交易中心登记了。幸好刘小姐登记时这套房屋没有被“一房二卖”,否则对于刘小姐而言,不仅得不到房屋,而且还会损失今后转卖房屋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陈涧波副主任说:“购房者在买房时及时登记,就可以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的发生。”   
 
 

关键字:物权法,购房登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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