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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居改引矛盾 私下约定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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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3日14:19 上海名牌楼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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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最高法院组织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于8月25-8月27日开展今年以“增强执行能力,提高执行水平”为主题的辖区法院第二次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8月25日上午,虹口区法院执行庭法官对一起财产权属案件进行了现场执行。多年前,被告韩家将位于公平路某号的居住房屋改作营业用房开设酒家,将公用灶间、卫生间重新拦隔,与邻居协商确定各自的使用部位,被告为原告张家安装吊橱等,考虑到油烟、热气、噪声等影响了原告,还给予原告家每月相应经济补贴。嗣后,酒店转开理发店,后双方关系紧张,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张家诉称,被告为开设酒家,变动房屋公用部位结构,原协商每月补偿给她100元,后增加补偿10元及70度电费。后被告未履行约定,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钱款3664.80元,如被告不愿支付,则应将公用部位恢复原状。
被告韩家辩称,原开办的酒家早已改为理发店,则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补贴钱款的要求。当时改变了结构,有利于大家生活便利,如原告坚持要求恢复原状,则要求将原为原告安装在厨房及房间内的吊橱一并拆除。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恢复公用部位原状,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也予以维持。但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家遂于去年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韩家为开设酒家,未经房屋出租、经营管理人同意,擅自变更公用部位结构,该行为既影响了公用部位的正常使用,也影响了出租、经营管理人对公用部位的正常管理,故法院判令要求韩家将灶间、卫生间等公用部位恢复原状与法有据。
关于张家要求韩家继续履行双方协商内容、付清欠款3664.80元的主张,因张家收取韩家补贴款的法律基础关系为双方协商变更房屋结构并交换使用部位,该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张家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公民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原、被告等房屋使用人未经房屋出租、经营管理人同意,私自协商改变房屋结构,交换使用部位,并收取费用,是错误的行为,其约定的内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关键字:居改,矛盾,公用部位,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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