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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新住宅交付时配套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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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3日14:12 新闻晨报 谢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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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发商才可获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些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条件已经列入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中。
据介绍,1995年12月26日,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办法》,创设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此后,在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本市共对1.7亿多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实施了交付使用许可审核。
昨天,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局长蔡育天在所作的说明中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许可法》后,市政府进行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清理中,交付使用许可被作为实施性许可予以保留。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创设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效力为1年,以2004年7月1日起算,这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于2005年6月30日届满。因此,如果需要继续实施,必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草案)》中,在住宅生活用水、用电、雨、污水排放、燃气管网、通信、电视、交通、公交站点设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规定了交付使用许可的条件。根据《规定(草案)》的内容,如果是未获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将被责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交付使用许可证手续,并可处相应的罚款;逾期未补办申请交付使用许可证手续,除处以相应的罚款外,并可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使用条件,《规定(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居民有权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举报。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2002年,市政府将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交付使用许可的条件增加到11项。这11项许可条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广大群众是满意的,因此建议,将未列入《规定(草案)》中的“配建环卫和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以及居住区内配套绿化建设”等内容列入《规定(草案)》中。
关键字:开发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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