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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显人性化 提取条件对特困群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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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5日9:28 青年报 高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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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11月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历经10个月的审议,昨天终于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审议中备受争议的是否可以把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危房改造,得到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不可用于危房改造,另外也不可用于治病养老。
创新公积金提取条件对特困人群放宽
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享受低保,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惩罚公积金骗贷最高取消5年贷款资格
规定指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款,并可处所提款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关键字:公积金,提取条件,特困人群,骗贷,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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