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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拆迁协议有效 动迁公司赖房上诉终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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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5日15:55 房地产时报 陈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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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状告拆迁公司不履行协议义务;拆迁公司指责拆迁户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何谈起?协议是否有效?一桩源于十年前的纠纷,日前终于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下有了说法。
拆迁公司拒履行拆迁协议
1995 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对朱女士所住私房地块进行动迁。朱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朱一次性支付安置款、拆套费等共16万元,按拆私归公方案分房,由该公司提供新工房给朱租赁居住,并约定在安置房竣工前由该公司提供临时过渡房。于是,朱女士依约动迁并交了款,等着入住新房。安置房竣工后,当朱女士要求公司交房时,该公司却变了脸,说负责动迁的工作人员黄某涂改了被拆迁房屋面积数字,多给了朱女士安置房屋面积,现黄某已被判刑,朱女士也有欺诈行为,协议应属无效,不同意履行协议。朱女士傻了眼,多年的期盼难道就这样化为泡影了?而且公司所谓的工作人员是否涂改面积也是一个问号。
拆迁户寻求法律保护
朱女士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在卢湾法院庭审调查和双方辩论中,被告眼看要败诉,反过来向法院起诉朱女士,要求确认动迁协议无效、对朱女士重新安置。但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公司请求,房地产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了上诉。朱女士起诉的案件恢复审理后,法院经调查认为,本案中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当时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告居民书的内容,也是双方意见表示一致的结果,依法应属有效,且朱女士已履行全部义务。被告认为朱女士有欺诈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法院支持朱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约提供安置房。
拆迁公司败诉交房
该房地产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一中院上诉。公司认为原审对于朱的人口、居住面积等重要事实都没有查明。双方动迁协议中将既不居住又无户口的朱女士之子罗某划入安置人口,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再加上工作人员的涂改而使公司做出了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应属无效。朱女士则认为,双方是经协商同意安置其子,并签订了协议确认了面积。经二审法院调查,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拆迁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人数、搬迁日期、临时过渡房和安置房源等事项,该合同对拆迁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一中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动迁协议有效,支持朱女士的要求。
律师观点
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刁骅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拆迁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人数、搬迁日期、临时过渡房和安置房源等事项,说明双方一致认可协议中的内容。房地产公司拒不提供安置房源,又拿不出其工作人员涂改面积的证据,而且经查明该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并不是因为涂改朱女士的被拆迁房屋面积而受刑事处罚,因此该公司以朱女士有欺诈行为而要求确认动迁协议无效、可撤销,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关键字:拆迁协议,动迁公司,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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