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从朋友李某处购买了二手房。房产过户后,李的太太张某说卖房没经过她同意,要收回房子所有权。王先生问:张某有权要回这房子的所有权吗?自己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若有损失该怎么办? 本律师认为,张某无权收回王先生已购房产的所有权。王可先去房产登记部门对所购房产的产权作了解,如为李某一人所有,则买卖合同有效。如房产确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未得到张某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对房产作处分,李某侵犯了张某的优先购买权,则王先生与李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有瑕疵。但是即便如此,张某也不能直接从王先生那里主张房产所有权,她需通过法院来确认王先生与其丈夫李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其次,王先生以事先不知所购房产为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通过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是不能获得支持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则采取公示和登记制度来确认。如果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恢复房产原状,王先生不能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李某赔偿合同履行期间的经济损失。 在二手房买卖中,忽视对房屋产权的了解是引发纠纷的诱因,现实中,夫妻共有、兄弟姐妹共有,甚至是朋友之间的房屋产权共有都是客观存在的,故买房前须对房屋产权作详细了解,如忽视对其他共有人授权卖房委托书的审查,买卖成交后出现异议,对买房人是很不利的。(作者为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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