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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收据被盗 房产商无理由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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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5日16:45 房地产时报 胡海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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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7月,毛某购买了隆昌路上一套住房,交了近60万元购房款后,房产公司向毛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言明等大产证办出后,再凭此收据调换正式发票去办小产证。不幸的是,毛某的收据在1999 年底被盗。2001 年11月房产公司办理初始登记的大产证,于是毛到房产公司说明原收据被盗,希望根据存根向其出具正规发票,但房产公司拒绝向毛出具发票,认为毛应承担另开具发票的税额。 毛某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公司收取了毛某支付的房款,理应出具正式的销售发票并协助毛先生办理房地产权证,这是房产公司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至于房产公司提出的关于因此而多承担的税额问题,由于房产公司之前向毛某出具的收据并非是税务机关的正式收据,故毛某不承担税额问题。总之,房产公司应向毛某出具发票并协助毛某办理产权证。 (作者为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法官)
关键字:购房人,收据,房产商,发票,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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