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频道-> 置业宝典
公房承租权继承极易混淆的概念 公房能否“继承”?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5年9月5日16:46 房地产时报 朱品

  近日,有读者来电询问公房承租权继承的问题,发现一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和售后公房及产权房的继承,在此特作分析说明,供读者参考:
  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上海房屋租赁条例》中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由此可见,所谓公房的“继承”,是指“继续承租”,并非《继承法》概念上的继承。两者之间存在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权利的继受人范围不同,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及子女,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公有房屋的“继承”则是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及相关地方政策。在上海地区,第一顺序为在承租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对此继续承租人有争议的,应当要求当地房管部门先行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的,法院不予受理。(作者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字:公房,承租权,继承,售后公房,产权房,继承


房产新闻检索
标题关键字
新闻类型: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相关新闻
购房人收据被盗 房产商无理由拒开发票
二手房买卖纠纷:买房前须了解产权状况
咨询之窗:无法转按揭解除合同不属违约
某房产商被判巨额赔偿“一房二卖”罚款18...
卖方同意买方购买条件 意向金应及时转为定...
十年前拆迁协议有效 动迁公司赖房上诉终审...
惩处房贷恶意违约 黄浦法院对涉案人员上门...
烂尾楼停工两年 业主拉横幅向开发商讨购房...
置业不仅是选套房子而已 “三大原则”需考...
楼盘“质价相符” 买房者不应一味追求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