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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在行走途中猝死 12万余元房贷险未获赔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月23日17:1 新闻晚报 李胜南

  日前,虹口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房贷险理赔案。

  2000年12月,赵纯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借款合同,期限为15年。次日,他又与沪上某保险公司签了个人住房保险合同,保险期也是15年。2001年11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公告,上海地区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该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原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的抵押住房保险合同自动扩展。扩展后的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致死或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还贷能力,造成三个月未履行还贷责任的,保险公司应该按比例承担剩下的贷款。但因保险人的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8月,意外伤害的定义被修订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而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04年5月,赵纯在行走途中突然倒地死亡。医疗机构初步诊断为猝死,并注明其死亡原因为“来院时已死亡”。赵纯身亡时,还有12万余元的借款本金没还。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原告要主张权利,先要证明赵纯猝死为外因引起。现在赵纯的父母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贷保险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键字:房主,猝死,房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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