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时候在格式合同中增加第三条款,对于开发商来说无异于一个“很灵的主意”。在房价快涨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房屋质量等问题,业方大多要求赔偿,并不会轻易选择退房。对于那些因为房产质量问题而找上门来的业主,把这一条款扔出去,也能活活噎死他们。“不爽,就退房呗。”开发商转手即能卖出,“不费一两分钟的事”,既能收到前一业主的赔偿款,又能赚到房价上升带来的差价。
可是,大华集团完全没有想到,原本给业主设下的甜蜜陷阱,最后套牢了自己,以至于大华集团一高层连喊“被动”——涉案的房子有90多套,均价13500元/平方米,房屋平均面积超过100平方米,这意味着,总购房款起码超过1亿元。
业主据此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他们可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而他们宁愿承担赔偿所带来的损失。“我做好了10万元以内损失的准备,”袁国锋说,“包括3%的赔偿,一切相关手续费用,以及迫不得已情况下进行诉讼的律师费。”
但大华集团矢口否认。他们强调,“这不是你们的权利,而是我们的权利。”大华集团的意思是,这条款主要用于解释“在经开发商同意后,业主要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后果”。
双方仍然争执不下。一共20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关键字:上海,楼盘,开发商,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