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铺起火烧伤楼上住户 房东连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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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0月11日15:35 上海商报 陆剑毅 吴艳燕 |
房东租户共同赔偿80余万
陆剑毅 吴艳燕/商报报道 因一楼商铺半夜着火,导致睡在楼上的住户王某遭殃,逃生过程中被严重烧伤,为获赔偿,伤者将房屋的产权人与商铺承租人一起告上法庭。尽管房主倪某反复强调失火原因与他无关,但是近日,市二中院在终审判决中,还是要求房主和起火商铺的承租人陈某共同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81.9万余元。
住客被大面积烧伤
倪某是本市杨泰路一幢二层楼房的产权人,该幢房屋的底层被他私设为商铺,而上层仍用于居住。自1998年起,陈某向倪某租用整间底层用于经营。而在2003年5月,河南来沪从事汽车运输工作的王某与另两同伴入住了二层。
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仅过了一个月,在同年的6月26日晚,正在二楼睡觉的王某突然被嘈杂声惊醒,发现楼房已经起火,遂立即从楼梯往楼下逃生,在此过程中身体仍然不幸被大面积烧伤。
事后,王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判定为深二度至三度烧伤占体表面积92%,四肢不同程度残疾,构成一级伤残。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起火地点处于陈某所承租的底层店铺。
房主:与失火无关
2004年3月,伤者王某在与陈某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疏于管理,同时,王某还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一并将房主倪某列为被告。
法院在对事实进行认定之后,认为证据确凿,故判令房主倪某和商铺承租人陈某共同赔偿伤者81.9万余元。但是,对此倪某表示不服,因为他觉得自己已将房屋租给了他人,且失火当日他并不在现场,自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房主承担一半赔偿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起火商铺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倪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管理和注意义务。本案中,倪某将房屋出租给无经营许可证的陈某,并在明知底层商铺堆放油漆、松香水、香蕉水、二甲苯等建材又无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二楼出租他人用于居住,对事故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故市二中院驳回上诉,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商铺承租人陈某赔偿王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在内共计人民币81.9万余元,房主倪某在此基础上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
■背景知识
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关键字:商铺,法院,房主,楼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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