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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东”偷窥房客隐私 出租房屋者受罚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0月30日9:9 新晚报 冯微
    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租房居住的小刘无意中发现,床对面的吊柜中藏有一个针孔摄像头正对着床,而线缆则接到了出租房屋者的房间中。

    在哈市工作的五常市人小刘原来租的房子到期,急于找一处房子居住。21日,他通过一家房屋中介,见到了自称是房主的柴某,柴某把他领到司徒街与四史街交叉口处的一处住房。小刘看到这处房子是三室一厅,柴某和另外一位房客已各占了一个房间,剩下的一个房间里有一张床和一台电视机,有线电视线缆是从吊柜木门的一个圆孔穿过去的而不是从吊柜底部,他当时感觉挺奇怪的,但也没有多想,就交了3个月的租金900元和中介费100元。当天晚上,他就和妻子在此住下了。23日16时左右,同事小庞帮他搬了一些物品回来,在两人休息聊天的时候,小庞发现有线电视线缆穿过的吊柜木门圆孔中有一个发亮的东西,就踩着椅子打开柜门,发现发亮的东西竟然是一部针眼摄像头,正对着床。想到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被人监视,小刘当时惊呆了,于是向警方报案。

    六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顺着摄像头的线缆,找到隔壁的柴某房中,看到线缆连着插头搭在电视机后面。把插头插在电视上,就能看到小刘房中的情景。柴某称线缆不是他安装的,并说他不是房主,是他租来房子后又转租出去的。小刘搬来那天下午,他曾把插头插上看了一眼,当时小刘的屋子是空的,什么也没有看到就把插头拔了下来。

    民警随后又找到该房房主,房主称该房子多次向外出租给不同的人,不知道是谁安装的摄像头。他也不知道柴某又向外转租。民警收缴了摄像头等设备,并对柴某进行了行政处罚。随后,小刘提出退房,柴某将租金和中介费都退给了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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