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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物业公司总经理表示 小区停车既要堵也要疏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0月9日14:15 房地产时报 茅茂春

  有关小区车位车库归属,一直是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的有关说法,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市民的高度关注。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组成员、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胜来(以下简称“李”)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车库车位权属,卖房前说明白笔者:近几年,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由于车位(库)、停车等引发的纠纷,不断曝光,造成此类“烫山芋”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物权法草案对车位归属作出的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

  李: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矛盾和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物业管理的疑难杂症之一。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停车位数量不够,不能满足业主和使用人日益增长的汽车拥有量的需要;二是停车位的权属纷争,应该归业主还是开发商所有,一直讲不清、争不明。

  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草案五次审议稿是这样修改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条款规定与实际执行的情况大同小异,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因而,对解决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不会产生大的作用。但是,这一条却能提醒开发商,在卖房以前把车库车位权属说明白。

  车位车库归属,条款应该再细化笔者:您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有何建议和看法?

  李:应从三个层面来作规定。

  1、凡建筑规划要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车位、车库,无论地面还是地下,无论面积、成本是否分摊(应该分摊),属于业主共有(规划要求配置的,当属公共配套设施,如同电梯、水泵一样)。2、凡建在已分摊面积、成本的公共区域内,公共场地上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3、其他情况建的停车库(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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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物业,业主,人大常委会,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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