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反映,在他所在的小区业委会成员中,有一个经常不参加业委会会议。这样一来,业委会会议总是人员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工作。对于这样的业委会委员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取消他的资格?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说,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可终止。
目前,业委会委员大多是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业委会工作。部分人员因为工作忙等原因,难以正常参加业委会会议,随意性较大。建设部《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1、已不是本区域业主的;2、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3、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7、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8、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本市《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也有相关的规定。 关键字:业主,小区,业委会,住宅,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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