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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禁止开发商先收房款 上海暂无动静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1月24日8:45 青年报 江敏
    在北京传出“取消预售商品房制度”以来,各种对预售商品房制度讨伐的声音不绝于耳,昨日,深圳传出“拟出台条例禁止开发商直接预收房款”,再次把预售商品房制度抬到了舆论的风口上。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为商品房市场做出巨大贡献的预售商品房制度应该在管理上更加完善。 

  据消息显示,《深圳市房地产条例》草案初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拟禁止房地产开发商直接向客户预收房款为各方关注。据悉,深圳这份条例草案初稿整合了当地的多部地方法规,共有六章192条条款,涵盖了目前房地产市场从项目建设到现房购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条例出台后将成为规范深圳房地产行业的最权威法规。” 

  引人注意的是这份条例草案的第95条规定:“预购人交付的定金、保证金、预售款等各种款项均应当由房地产预售人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收取,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取。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 

  “预售商品房制度实施以来,众多的问题出现,就在于开发商已经提前收取了房款,但不一定造出承诺的房子。”一位业内专家指出,如果开发商不能直接拿到钱,而是由第三方监管机构收取,将有利于规避各种风险。 

  世邦魏理仕上海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从全球角度来看,预售商品房制度本身是一个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合理的制度。但同时,对方指出,中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和国外很多国家有一些不同,其中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国内的预售款都是由开发商直接收取,而在国外更多的是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代为收取,并起到监管作用。 

  按照深圳此次草案的规定,第三方的监管职能将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环节,“预售款(含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只能用于本项目预售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预售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预售人划款。” 

  “这是对预售商品房制度的完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无疑将有力规避预售商品房制度的一些弊端,尤其是能有力地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和避免款项被挪为他用导致的烂尾楼出现风险。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还没有类似的动作。
关键字:商品房,烂尾楼,购房,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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