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警方21日晚对出租大院和出租房展开突击行动,动用包括实荷枪实弹的特警在内的500余名警员及协警,封锁东管头地区后进行清查。清查出租屋的行动将持续到12月31日,主要针对大院里的违法窝点、藏匿的犯罪人员及高危人群(《京华时报》11月22日报道)。 每逢重大节日和活动之前、侦破刑事案件以及专项整治行动当中,对出租房屋展开大范围、挨家挨户的突击大清查(特别是夜间清查)往往被不少公安机关当做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手段而加以运用。在笔者看来,无论出租屋的发案率如何高,无论公安机关频频展开出租屋大清查的目的与收效如何,这种随意地、经常地、大扫荡式的对流动人口住所的入户清查,都经不起这样的质疑与诘问:难道出租屋就不是流动人口作为公民的合法住宅吗?难道流动人口就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住宅权吗? 虽然“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早已被载入《宪法》,“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理念也被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但是在现实中,流动人口的住宅权却没有得到应有承认和尊重。在一些执法者心目中,“住宅”仅仅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自有固定住宅,流动人口对其租住的房屋并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住宅权。
实际上,法律意义上的“住宅”是指公民用来居住、生活和休息,具备私密空间性质的所有场所。无论自有的固定住所,还是临时租赁的住所,以及宾馆旅店的客房,甚至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生活场所的渔船,都属于公民的住宅。而出租屋作为由房屋租赁关系形成的公民住所,租住人也同样享有住宅权。这也就是说,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既包括公民在常住居所的住宅权不受侵犯,也包括公民在出租屋、旅馆客房等临时居所的住宅权不受侵犯。因此,出租房同样是租住者的合法私人空间,同样应当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个人城堡”。因此,被一些公安机关视若法宝而屡试不爽的出租屋大清查,已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执法扰民,更主要的是对流动人口合法住宅权的严重漠视和侵犯,是一种非法侵入公民合法住宅的行为。 一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键字:租房,北京丰台,出租屋,北京警方,流动人口,出租物突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