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不务正业的青年,专门以打工者的租赁房屋为目标,凌晨趁房主人上夜班之际入室行窃。日前,这两名三天内连续五次入室行窃的犯罪嫌疑人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2006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段某、吴某预谋盗窃后,窜至魏桥镇郭辛村,翻墙进入董某家,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撬开郗某所租房间的门锁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随后,二被告人又翻墙进入姜某家,采用同样的方法,分别进入付某、刘某所租房间实施盗窃,窃取价值680元的SKE688手机一部、高压锅一个、手枪式打火机一个和现金100余元。28日凌晨,二被告人又窜至该村翻墙进入房某家,撬开郭某等四人租住的房间进行盗窃,窃取郭某价值15元的西瓜刀一把和现金100余元。随后,又翻墙进入郭某家,进入卢某、梁某所租房间实施盗窃,窃取卢某价值人民币808元的诺基亚3108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
29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预谋盗窃后,再次窜至该村,翻墙进入赵某家欲实施盗窃,被赵某发现并及时报警,公安人员迅速出动将二被告人抓获。邹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五次入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618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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