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上演“一女两嫁”
法律界人士称:先租者可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后租者搬出
近日,张先生的朋友王先生在八卦岭附近租了一个单间,但刚刚签了租赁合同并交了押金后,没过几天却发现他租的房子已经被房东以比他高的价格另外出租了。 谁出价高就租给谁?
张先生致电本报称,他朋友王先生因工作需要想在福田区八卦岭一带租一个单间,他乘国庆休息期间,陪他朋友去八卦一路鹏×年华看房子,10月1日,他在鹏×年华花园保安那里得知,该花园有一套一房一厅的房子出租,王先生当即联系了该房的房东,房东在当天下午就带他们看了房,王先生对房子表示十分满意,最后经过双方的协商,王先生以每个月1600元的价格,租期1年租下该房子。
在10月1日的下午,王先生当场预付给房东1600元的定金,双方约定在10月22日王先生入住该房。前几天,王先生打电话给房东表示要拿钥匙,但是房东说房子已经早就租给别人了,并没有表示要退还给他们1600元的押金。他们通过私底下了解,才知道房东通过中介公司以1700元一个月租给一位姓邱的先生。王先生认为,既然他和房东已经签订了合同,房东就不应该私自将房子再出租给别人,他现在想去该房住,但不知道有没有这个权利?房东李先生说,王先生要到22日才能入住,而现在的租客邱先生在16日就可以来住了,并以每个月比王先生多100元的价格租下该房子,谁出的价格高,他就租给谁,这是很公平的。
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就张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丹纯律师。
黄律师表示,房东李先生将其房屋先后出租给王先生和邱先生,事实上形成了“一物二租”的情形。引起王先生、房东双方争议的房屋,已经为邱先生实际租用,使王先生与房东要履行原有的合同已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王先生要求其交付房屋,必然会损害无过错方邱先生的利益。所以王先生要求进去住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但是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王先生交的定金是对双方约定的担保,因此可以证明王先生与房东李先生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所以该房东应该退还1600元,并按照法规另外赔偿王先生1600元钱。
黄律师还提醒市民,在租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有关法规规定租房的定金不能高于主合同价款的20%。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月租1600元,租期一年的话,那么承租人所要交的定金是3840元。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对于出租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者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关键字:租房,女租客,租房转租,深圳租房,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