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外资限炒令”正式公布
7月11日,六部委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求,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对上海高房价的抑制作用开始显现。
14、维修资金加强监管
7月12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发出《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布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就严格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统一公布时间,每半年(1月份和7月份)公布一次;统一公布格式;统一公布地点;统一使用程序。
15、二手房开征所得税
7月18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从8月1日起,各地税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性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上海市财税局于8月1日出台细则,明确纳税人未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可按普通住房转让收入的1%、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共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关键字:上海,房地产,公积金,商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