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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细化年收入12万元计算办法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2月20日11:14 第一财经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通知,进一步细化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计算办法。 

  通知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对于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对于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对于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通知表示,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关键字:个人转让房屋,国家税务总局,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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