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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再次修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条款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2月25日9:10 中新网 孙宇挺
  今天(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再次作了修改。

  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是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理应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就约定下来,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明确归业主专有或专用。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本次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键字:业主,住宅,物权法,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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