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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 开发商不能背信弃义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2月27日9:40 每日经济新闻 卫建萍 何勇
  房产销售中,开发商为较早落实买家及资金来源,通过与购房者订立房屋认购书的做法比较普遍,买家也因此获得购房优先权,这原本算是“双赢”的做法在前两年上海房价一路飙升的背景下,却遭遇了开发商的“背信弃义”。昨日,《每日经济新闻》从上海一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开发商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被判向订房人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赔偿其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
 
  2002年2月,上海市民朱女士看中了徐汇区田林东路一处叫做“爱建园”的楼盘,遂与该楼盘开发商上海爱建签订《内部预约购房意向单》一份。双方约定朱女士支付意向金2万元,意向面积为二期豪宅区约350—400平方米(顶层),单价每平方米5000元。开发商收下意向金后向朱女士发放购房金卡,并承诺以此为凭享有购房优先权。2003年4月,开发商取得爱建园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但未通知朱女士前来签约。朱女士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商返还意向金2万元,并按当时该楼盘房价1.1万元/m2,赔偿差价损失21万元。
 
  开发商同意返还2万元意向金,但辩称“意向单”仅是朱女士有购房意愿的声明,对双方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且二期楼盘中并无朱女士所要的房屋等,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购房意向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虽然二期楼盘内没有意向单中约定的350-400平方米的房屋,但此为开发商原因造成。开发商并没有与朱女士协商,结果导致朱女士错失了在同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特别是在房价逐年上升的情况下,朱女士的利益显然已受到侵害。鉴于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法庭最终判决开发商向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酌情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审判长陈懿欣点评:购房意向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房价上涨时,开发商毁约并从中获利,显然有违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律理念及市场诚信规则。因此违约方开发商理应就相对方朱女士的机会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关键字:房产,销售,开发商,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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