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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购买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许出售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2月28日1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专电 “从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许出售。”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即使是拆迁户,这一政策也不会放宽。 
  据《北京日报》报道,按照以前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但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已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但是,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大偏差,”北京市建委这位负责人说,“一些不法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居住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制作‘黑白合同’。‘白合同’按照规定以原价出售房屋,‘黑合同’却以高出原价、接近市场价的价格进行实际交易,使一些经济适用房业主有了渔利的空间,给市场带来很大混乱,也让很多买不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不满。”
关键字:北京,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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