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 宅基地使用权维持现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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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12月30日8:54 新京报 杨华云 郭少峰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决定将草案提请明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昨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会。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在其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物权法符合宪法。
常委会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定于2007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中国物权立法进入新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这标志着中国物权立法进入全新阶段。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七次审议,创造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委员长会议建议,待草案发给全国人大代表讨论后,结合代表反馈的意见,一并对草案进行研究和修改完善,提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
吴邦国在常委会上表示,我国宪法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常委会审议了6次。座谈会、论证会开了上百次,还全文向社会公布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做了重大修改。
公私平等保护有宪法依据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姚红表示,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她解释说,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这是由市场经济特点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权利。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市场经济肯定没法搞。因此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姚红承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但这种不同,主要由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而且物权法还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对国有资产流失作了特别规定。姚红表示,如果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受到相同侵害,保护却不同,“我想老百姓也不会答应”。
■答疑
对于物权法涉及的几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做出了解释。
宅基地使用权维持现有政策
物权法草案为今后法律调整留下余地
对农民比较关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姚红介绍说,目前草案做出了重大修改,在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抵押,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够转让和抵押的问题,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
姚红表示,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是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特别是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不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车位归属由业主与当事人约定
草案规定占用公用道路的车位为共有车位
对于车库的归属,姚红表示,应由业主与开发商约定,其中约定可能为出售、出租或附赠,而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则属共有。
姚红说,经过反复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公用共有,“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的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为此,在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则规定为共有。 关键字:物权,宅基地,政策,车位,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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