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拖欠房款,房东顾某遂提出解约。由于陆某实际承租的是顾某等7人的房子,且他已将这7间房打通开店,顾某单方面要求解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他6家与陆某的租赁合同。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陆某向顾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对顾某要求解约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2年,陆某向顾某租赁位于本市盈港路一门面房,该房为三层结构,总面积约150平方米。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2.8万元。随后陆某又分别向其他出租人租下与顾某房屋相邻的6套门面房,并将7套房屋打通,用于开设酒店。2004年12月,陆某将7套打通的门面房转租他人。
自陆某与7位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陆均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去年,因为某种原因,陆某未向顾某支付房屋租金。顾某遂于去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陆某赔偿违约金并解除双方的房租赁协议。
对此,陆某辩称,顾某主张的只是其中1套房屋的权利,且该房屋打通后已作为酒店的消防通道、包房、调料仓库及办公室,如顾某解约将使整个酒店无法经营。原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陆某向顾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对解除合约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顾遂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驳回顾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点评: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李虎法官认为,本案中顾某因陆违约欠租而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关系,有其理由,但考虑到顾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陆承租房屋的用途,且如今7套房屋在被打通用于酒店经营后已成为整体,因此本案所涉租赁合同与其他6套房屋涉及的租赁合同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鉴于相邻6套房屋的出租人现均要求继续履行合约,仅原告单方要求解约无疑将影响这其余6份合同的履行。此外,涉案房屋为酒店消防通道,若合同解除势必要改变酒店布局,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此案审理过程中,陆某已表示愿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顾某的权益由此也可得到保障,故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关键字:违约金,出租,房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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