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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估价行业出新规 银行不得从估价机构收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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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14:5 新闻晨报 林劲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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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费应由委托人支付,银行不得收取回扣,房产估价行业以往的种种惯例将按新规定一一纠正。由建设部等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评估费用的支付方式,并且要求银行不得从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房产估价已经成为房产消费贷款前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但是,缺乏相关规范的现状使得高估和低估的现象在行业内同时存在。据有关业内人士透露,过去一两年间,估价行业暴露的问题:
一些房产商与银行业务人员以及估价师合作做高房价,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从银行套现,银行的风险因此增加。
银行向估价师事务所收取回扣、业务协作费等,这已经成为业内的惯例,估价师事务所的竞争从单纯的控制风险的能力转到了回扣的多少,这使得估价师事务所失去了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
在目前的贷款政策条件下,估价行业往往受银行委托,却向申请贷款者收费,这一做法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并且直接导致了银行从估价师事物所收取回扣。
根据今天开始实施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在收费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作为委托人的商业银行承担,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独立性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在安全性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目前市场上,很多《估价报告》往往往由一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关键字:房产,估价,银行,回扣,抵押,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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