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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不能妨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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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4日17:13 房地产时报 李品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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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居民在天井里建起了房屋,二楼居民为了安全在阳台外侧安装了防盗网格,三楼居民认为由此影响了自己家的安全和正常生活,并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拆除防盗网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方某拆除其住宅阳台外的防盗网格。
与方某、杨某同楼的101室居民于4年前在自己住宅的天井内搭建了一间平顶房屋。二楼业主杨某感到自己的住宅安全受到影响,便在阳台外侧安装了一个金属防盗网格。天长日久,风吹雨淋,防盗网格变得破旧不堪,杨某在原部位更换了一个新的面积比原来更大的防盗网格。住在三楼的方某认为原来的网格紧贴墙面,对自己还不至于有很大影响,而如今的新网格比原来的更大、更宽,并且向墙外凸出,对本户的安全以及晾晒衣物等方面带来不便,要求杨某拆除。杨不愿意拆除网格,方某便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向杨某发出了“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居委会也做了调解工作,杨仍不愿意拆除。无奈之下方某将杨某告上法院,而杨某辩称安装防盗网格的原因是由于101室在天井内搭建了平顶房屋,为了自家的安全起见不同意方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杨某在自己住宅的阳台外安装了防盗网格,如同他所说的确实是为了安全起见,但该防盗网格客观上对方家安全及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方某据此要求杨某拆除该防盗网格于法有据。至于杨某认为101室搭建的房屋影响了他的安全,则应当另行解决,并不能成为他不拆除网格的理由。
关键字:防盗,阳台,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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