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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用租赁公房该如何处置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3月14日17:20 房地产时报 张林江

  赵先生和老伴有两处非独用成套的租赁公房。长子夫妇二人居住在老伴租赁的公房内(简称B公房),老伴作为户主,和长子夫妇的户籍均在该房屋内;次子夫妇居住在赵先生承租的售后公房内(简称A公房),赵先生作为户主,和次子的户籍在该房内。赵先生现居住在女儿购买的商品房内,由于平时两个儿子不来照顾,故想处置A、B两处的租赁公房,想咨询一下如何操作?

  本律师认为:一、对A处房屋,因次子的户籍在该处,法院又不受理户口迁出问题,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次子在A处房屋内没有居住权,然后依据法院判决书向派出所申请迁出次子的户籍,就可以对A处房屋的承租权进行处置了。因为次子夫妇曾享受过动迁调配的公房,后又出资购买了产权,可以说已经享受过国家的福利分房政策。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次子在A处房屋内已不享有居住权。当然,也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对B处房屋,因长子夫妇两人未享受过国家的福利分房政策,也没有购买过商品房,也就是说长子夫妇在外无其他住房,是该处房屋的同住人,赵某如要处置该房屋,须征得同住人的同意。(作者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字:租赁,公房,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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